《福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加速集聚各类优质金融资源,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福州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强劲金融支撑,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深化特色专业支行及专营机构建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创金融、绿色金融、对台金融等专业支行或专营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提高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综合经营水平,按其补充实收资本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金融机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复的资产管理公司牌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法人证券业金融机构获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复的资产管理公司牌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域外展业。对依法注册,在福州市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到省外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每增设1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依法注册,在福州市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证券业机构到省外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每增设1家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鼓励法人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对依法注册,在福州市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获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牌照,每新增1项给予50万元奖励;对依法注册,在福州市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证券业机构获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牌照,每新增1项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引导银行机构优化资产负债管理。鼓励银行机构用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强化资产端与负债端管理,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银行机构年度各项贷款、存款利息净差额合计较上一年度增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全市排名第一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全市排名第二、第三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全市排名第四、第五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增强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对产、寿险保险机构年度风险保障金额较上一年度增量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全市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新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建站补助。
(二)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引进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及精算师资格证书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对金融机构引进的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具体认定、奖励标准及兑现,按照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予以执行。
第九条完善金融机构激励评价机制。结合福州市金融服务发展激励评价办法,对支持地方做好金融工作“五篇大文章”、加强金融产品创新、自贸区金融创新、金融科技应用等方面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加强与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合作。对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引导推动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规模、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稳定优化区域金融生态,全力支持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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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措施适用范围为福州市五城区,长乐区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措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给予奖励。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政策,市级对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本措施与我省、市其他同类性质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措施自颁布之日施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颁布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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